| 设立中外合作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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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2-23 08:50 文章来源:安康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一、由中国合作者向市商务局提出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四、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五、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 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文);
六、 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七、 中国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 的,应当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评估书;
八、合作企业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对设立该企业签署的意见;
九、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十、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合作企业名称登记表;
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必要文件。
备注:
1、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五项中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2、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举办合作企业,参照以上要求办理;
3、 上述文件均一式三份;
4、 文件齐备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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