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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营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2005-12-23 08:48  文章来源:安康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一、合营各方共同向市商务局提交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二、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三、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合同、章程中的合营公司名称、法定地址及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均需加注英文)及有关附件;
四、 合营各方的法人资格证明及资信证明(外方应附中文译文);
五、 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名单,以及上述人员的委派书和身份证明(外方应附中文译文);
六、 中方国有企业以资产出资的,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评估书;
七、 合营企业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对设立该企业签署的意见;
八、 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九、 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合营企业名称登记表;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必要文件。
备注:
1、 台、港、澳地区投资按上述要求办理;
2、上述文件均一式三份;
3、文件齐备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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