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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在实际中的运用
2006-09-04 11:55  文章来源:中国耐材之窗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贸易术语一般在价格条款中表示出来。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各不相同。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用何种贸易术语,不仅决定了合同价格的高低,而且还关系到合同的性质,甚至还会影响到贸易纠纷的处理和解决。因此,贸易术语的选择和运用是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经济效益的重要问题。
  一、贸易术语与合同的性质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要明确所采用的贸易术语,以明确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方式和条件,即明确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从而划分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说明了合同的基本特征。所以,贸易术语是确定买卖合同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实际业务中,通常都以贸易术语的名称来给买卖合同命名,如按FOB术语成交的合同称作FOB合同,按CIF术语成交的合同称作CIF合同等。在《2000年通则》的术语中,按E组术语成交,卖方在货物所在地交货,故其签订的合同为产地交货合同;按F组和C组术语成交,卖方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所以,按F组和C组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按D组术语成交,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并承担货物到达该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所以,按D组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到达合同。在一般情况下,贸易术语的性质应与买卖合同性质相一致,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应与合同性质相一致,与所使用的贸易术语在内容上保持一致,不应有所矛盾。否则,将会给买卖双方带来不必要的纠纷,甚至会造成经济损失。

  二、选择贸易术语应考虑的因素

  国际贸易中可供选用的贸易术语有多种,据统计,各国使用贸易术语频率较高的主要有FOB、CIF和CFR等术语。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运输方式的变化,FCA、CPT和CIP术语的使用也日益增多。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考虑所使用的运输方式《2000年通则》对每种贸易术语所适用的运输方式都作出了规定,例如:FOB、CFR和CIF术语只适用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而不适用于空运、铁路和公路运输。如买卖双方拟使用空运、铁路和公路运输,则应选用FCA、CPT和CIP术语。在我国,随着使用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方式的不断扩大和发展,为适应这种发展趋势,可以适当扩大使用FCA、CPT和CIP术语。

  2.考虑运费、保险费的因素各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各不相同,运费、保险费是构成价格的一部分,因此,在选用贸易术语时,应考虑运费、保险费的因素。一般来说,在出口贸易中,我方应争取选用CIF和CFR术语。在进口贸易中,应争取选用FOB术语。对FCA、CPT和CIP术语的选用也应按上述原则掌握。这样有利于节省运费和保险费的外汇支出,并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运输事业和保险事业的发展。另外,在选用贸易术语时,还应注意运费变动的趋势。当运费看涨时,为了避免承担运费上涨的风险,出口时应选用FOB术语,进口时应选用CIF或CFR术语。如因某种原因,采用由我方安排运输的贸易术语时,则应对货价进行调整,将运费上涨的风险考虑到货价中去。

  3.考虑货物的特点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品种繁多,不同类别的货物具有不同的特点,对运输方面的要求各不相同,运费开支的大小也有差异。有些货物价值较低,但运费占货价的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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